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BS000A112104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代 理 人 柏仙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易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3
年度訴字第19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狀誤載為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並經調閱113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提訴訟非顯無理由,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