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40號
HLDV,113,司聲,40,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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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淵植
相 對 人 朱留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5,62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4 號判決,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 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 人已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5,620元 。又本院並依職權將上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等影本送達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為 意見之表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等附卷可憑,聲請人主張堪認為實。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為5,6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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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