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36號
HLDV,113,司聲,36,2024060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建榮

陳伯榮
相 對 人 謝家宏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
上列當事人間抗告及聲請再審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陳建榮陳伯榮與相對人謝家宏及技佳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抗告及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 號裁定確定。另民國113年3月28日補充裁定主文略以「聲請 再審及再審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審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繳納之抗告費用為新台幣(下同 )1,000元、聲請人對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另繳納1,000 元聲請費用。依上確定裁定,聲請人已繳納之抗告及聲請再 審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又本院依職權將聲請狀、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送達相對人表示 意見,惟相對人迄未為意見之表示,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 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1/1頁


參考資料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