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71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花蓮縣花蓮市光復街36號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住花蓮縣花蓮市光復街36號 送達代收人 郭珮瑾 住花蓮縣花蓮市光復街36號相 對 人 甲○○ 住花蓮縣○○鄉○○村○○鄰○○街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相 對 人 乙○○ 住花蓮縣○○市○○里○○鄰○○路 ○○號○○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相 對 人 丙○○ 住花蓮縣○○鄉○○村○○鄰○○路 ○○段○○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丁○○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丁○○之債權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謹 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 語。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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