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71號
HLDV,113,司繼,171,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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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花蓮縣花蓮市光復街36號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住花蓮縣花蓮市光復街36號
           送達代收人 郭珮瑾  
           住花蓮縣花蓮市光復街36號
相 對 人 甲○○  住花蓮縣○○鄉○○村○○鄰○○街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相 對 人 乙○○  住花蓮縣○○市○○里○○鄰○○路 ○○號○○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相 對 人 丙○○  住花蓮縣○○鄉○○村○○鄰○○路 ○○段○○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丁○○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丁○○之債權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謹 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 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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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