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4號
HLDV,112,家繼簡,4,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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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OO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丙OO



被 告 丁OO



訴訟代理人 劉佳盈律師
政雄律師
被 告 戊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1 3年7月30日宣判,茲因○○縣○○鄉○○村00鄰○○0號之建物究為 何人之遺產尚有待查明,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是應再開 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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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