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9號
HLDV,110,建,19,2024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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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林采勳采林行
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律師
複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經解除委任)
被 告 張敏郎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34,065元,及自民國110年 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81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2,434,0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24,35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21日(卷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主張:原告於109年5月1日以7,404,091元(包含材料、工資) 承攬被告位於花蓮縣○○鄉○○○街00巷0號翻修工程,施工期間 被告多次調整數量及新增工程後變更為9,424,350元,系爭 工程於110年4月20日全部施作完成並交付被告使用,然被告 尚積欠工程款3,224,350元未付。依民法第490 條、第491條 、第505條第1項、系爭工程契約約定,備位依民法第179條 規定請求。被告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兩造陳述及證據如附件一所示。二、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於109年5月1日就原證1所示(卷19至21頁)簽立工程款明 細總工程款7,404,091元。
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原告同意被告扣除追加工程原證7「客 餐廳室內裝修」工種中「柚木窗台」1只(1,800元)、原證7 「正廳追加」工種中「柚木窗框」2只(6,000元)。 ㈢原證1所示工程款被告已於109年5月5日、109年8月27日分別 給付原告簽約款210萬元及期中款410萬元,總計給付工程款 620萬元。




三、兩造協商爭點如下(卷217、218、630頁): ㈠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505條第1項、系爭工程契 約約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是否有理?如認被告否認契約關係 存在為有理由,則原告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如訴之 聲明,是否有理?
㈡被告辯稱應扣除以下金額,是否有理?
⒈原契約數量短少部分1,325,935元工程款(如附表3表一;卷60 9頁)。
⒉追加工項數量短少部分63,001元工程款(如附表3表二;卷611 頁)。
⒊原告施作工程有瑕疵,依民法第493條第1、2項、第494條、 第495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工程款656,129元(如附表3表三 ;卷613、614頁)。
⒋上述應扣除金額7%廠商利潤及8%管理費合計296,177元(如附 表3表四;卷614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於109年間承攬被告房屋翻修工程,已經全部施作 並改善缺失之事實,提出工程契約(原證1、5、6、7、8)、 存證信函(原證2、3、4)為憑;被告辯稱原證5至8未經其同 意確認,不得為裁判基礎等語。
⒈按稱承攬者,乃當事人約定,由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 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工程承攬契約並非要式契約,不以簽訂書面為 必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有明定。又按工作之完成 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規 定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 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 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 ,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 3條、第494條等規定請求償還修補費用、減少報酬而已(最 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裁判 參照)。依此,所謂工作完成,應指依契約之約定,已完成 之工作,客觀上已可供合於契約目的使用之程度而言。縱該 工作尚有部分缺點待改善,苟無礙於定作人依契約預定目的 為使用,即僅屬瑕疵補正之問題,不得謂工作未完成。 ⒉原證1工程款明細上有被告簽名確認,為兩造工程契約之依據 ,此為兩造所不爭。經整理原證8工程明細(如附件二)可知 ,原證8之工種、品項、複價部分與原證1相同(以✓表示), 且包含原證5、6、7(以✓表示),即原證8為原證1、5、6、7



之總整理。被告固否認原證5、6、7、8,惟原證6為合約追 減款項,此對被告有利,此部分應以原告主張之原證6追減 款為據。
⒊觀被告110年9月6日存證信函所載「單價分析」、「缺失紀錄 」(原證3;卷29至33頁),被告就以下工項表示意見,包含 :原證7更衣室拉門30000、浴櫃18000(附件二2-11、2-13) 、塑鋼化糞池13000(附件二9-2)、玻璃鋁雨遮196000(附件 二5-1)、甜點工作室們升高1000(附件二9-12)、草皮人工整 地12000(附件二9-13)、客餐廳窗台5400(附件二7-18)、正 廳拆除清運18000(附件二10-1)、正廳隔間板87500(附件二1 0-2)、正廳地坪39500(附件二10-11)、工作室追加(附件二1 1-4、11-8、11-10)、騎樓追加(附件二12-1、12-2)、水電( 11-5、14-1至14-11)、油漆總價786,200(包含各工種油漆) 、置換屋頂711,000(附件二6-1至6-4),在「單價分析」備 註欄表示「須扣除正廳與邊廳已支付14,100」(卷31頁)。從 上可以推知,被告於收到原告110年9月1日存證信函告知施 工完成請求辦理工程驗收(原證2)後,其依原證8原告施作之 工項一一查核,就其有疑處,將原告請求之單價與其訪價列 表,並就其認為原告施作工程瑕疵提出意見,請求原告提出 缺失修復計畫。可見被告並未否認原告原證2所稱追加工程 、新增工程等事項,亦未否認兩造間有追加、變更工程之合 意。故可認兩造間確實就原證5、7追加工程達成合意,原告 將原證1、5、6、7追加減工程整合成為原證8,應可為兩造 工程契約約定之內容。被告否認原證5、6、7、8,難認可採 。
⒋兩造間就系爭工程契約約定十分簡略,工項以外僅記載「施 工圖皆已確認,同意依圖說施作。依業主選配調整之價格於 尾款結算時計算追加減。付款方式:簽約:本案總價之30% 計之,期中款:於木作完工時,請領總價60%之款項,尾款 :俟本案結案驗收後,請領尾款10%」(卷21頁)。就追加、 變更工項之單價僅約定「依業主選配調整之價格於尾款結算 時計算追加減」。①經核原證1、5、6、7、8就各工種、品項 、數量、單位、單價、複價、材料(備註)記載明確,工程款 總價是以各該數量單價核算加總,除約定「一式、價格」以 外之工項無從計算數量,其餘應屬實作實算。原告主張兩造 契約為總價承攬,應不可採。②被告固否認原告所列之單價 ,辯稱與市價差距過大、追加工項應提出單價之計算依據等 語。然從兩造履約情形觀之,被告簽名確認之原證1工項、 單價應為原告所擬,經被告確認同意,被告應受拘束,不得 以其所稱「市價」為辯請求變更或降低;另被告自承在履約



中得「多次調整選配內容與數量並因需求新增工程品項」、 「原證7、8為被告選料造形證據」(卷69頁),被告多次調整 選配內容與數量而追加、變更工程,原告依其指示履約並按 其施工及材料列出各該單價,衡情應為被告調整契約內容時 所同意,原告始進行施作。被告自不得在原告完工請款時, 才以未符合「市價」、「合理價格」為由否認各該單價(被 證15參照)。故被告前開辯詞難認可採,原告(承攬人)主張 以原證1、5、6、7、8所列單價為計算符合兩造契約約定。 ⒌兩造雖就系爭工程是否已結案驗收完成,原告得否請求尾款 有爭執;惟依原證2至4存證信函可知,兩造曾於110年4月10 日辦理工程初驗(為兩造所不爭),被告雖辯稱原告未依其所 提「缺失紀錄」改善辦理複驗完成,然原告催請被告辦理複 驗後支付工程款之存證信函(原證4)經寄送到被告住所,經 以「查無此人」退回(卷39頁),可見該存證信函遭被告拒收 ,參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及被告已經居住在工程地點,應 認系爭工程依契約約定,客觀上已可供合於契約目的使用之 程度,已經完工並經結案驗收,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工程尾款 。至於被告辯稱工程有缺點待改善(如後述),並無礙被告依 契約預定目的為使用,屬瑕疵補正之問題,被告得請求償還 修補費用或減少報酬。
㈡被告就「原契約數量短少部分」得扣減339,674元:被告就「 原契約數量短少部分」請求扣減1,325,935元(如附表3表一 ;卷609頁)。查:
⒈兩造曾於000年0月00日下午至現場進行實地測量,就下表所 載工種、品項、契約數量與實測數量及差額並不爭執,原告 既未依契約約定給付符合債之本旨之數量,被告基此主張不 足數量部分應扣除抵銷工程款334,968元,應屬有據。【兩造111年2月21日測量結果表,兩造不爭執部分】(卷271至276頁) 工種 品項 契約數量 實測數量 差額 契約單價(元) 被告得扣減金額(元) ㈢戶外地景 2.大排水溝 30m 20.97m -9.03 5000 45150 3.小排水溝 38m 32.41m -5.59 3200 17888 7.暗溝 67m 58.1m -8.9 1800 16020 9.塑木圍牆 116m 105.83m -10.17 8300 84411 10水泥圍牆 11m 13.85m +2.85 6600 0 ㈣車庫 1.基礎地坪 70㎡ 58.08㎡ -11.92 2200 26224 4.屋頂 70㎡ 59㎡ -11 1500 16500 5.鋁門窗 285才 218.5才 -66.5 450 29925 ㈤鋁雨遮 1.玻璃鋁雨遮 35㎡ 23.18㎡ -11.82 5600 66170 3.基礎地坪 26㎡ 22.63㎡ -3.37 2800 9430 ㈦客餐廳室內裝修 5.鋁門窗 160才 135才 -25 450 11250 ㈨雜項 5.正廳鋁門窗 45才 18才 -27 450 11250 6.花園圍籬 6.5m 6.4m -0.1 7500 750 合計 334968元 備註 1.被告得扣減金額計算式:差額×契約單價=被告得扣減金額(本判決計算式均元以下四捨五入) 2.上述1.計算式計算所得金額,如高於被告附表3表一「施作不足差額(依契約單價計算)」欄載金額,則以被告該欄位之金額為據。 ⒉被告以其所稱實測數量請求扣減工程款如附表3表一(編號7-2 、8-1;卷609頁),惟原告就此有爭執(整理如下表)。兩造 就此各自提出實測數量數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 定,被告主張扣除工程款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舉證證明,然 其除所稱測量數量值以外,未有其他積極舉證,則無從信其 所稱測量數量為真,而應依原告自認之實測數項為認定。故 被告得扣減金額為4,706元。以上合計被告得扣減339,674元 (334968+4706=339674)。【兩造111年2月21日測量結果表,兩造有爭執部分】(卷272、277頁) 工種 品項 契約數量 實測數量 差額 契約單價 被告得扣減金額(元) ㈦客餐廳室內裝修 2.地坪貼磚 39㎡ 原告39.777㎡ 被告34.5225㎡ +0.777 -4.48 2000 0 ㈧增建廁所 1.基礎地坪 13㎡ 原告10.861㎡ 被告3.9㎡ 原告-2.139 被告-9.1 2200 4706 合計 4706元 備註 被告得扣減金額計算式:差額×契約單價=被告得扣減金額 ㈢被告就「追加工項數量短少部分」得扣減14,580元:被告就 「追加工項數量短少部分」請求扣減63,001元(如附表3表二 ;卷611頁)。查:




⒈原告就下表7-18、10-9同意扣除1,800元、6,000元,已列入 前述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㈡,故被告得扣減7,800元(1800+6000 =7800)。
⒉被告稱下表12-1塑木平台實測數量僅21.24㎡,施作不足差額 為-2.26,為原告所不爭(卷272頁),則依契約數量、單價核 算被告得扣減6,780元。
⒊被告稱下表①10-11地坪實測數量為22.04㎡,施作不足差額24, 072元、②14-11燈具一式應包含在每項水電裝配中,不應再 為請求,差額18,550元應扣減等語;惟①10-11正廳追之地坪 契約數量約定「一式、39,500元」(卷45頁),並未約定施作 面積及單價,故被告以實測數量不足為由請求扣減24,072元 ,應屬無據。②14-11「燈具」與「水電裝配」品項明顯不同 ,被告此項主張難認有理。以上合計被告得扣減14,580元(1 800+6000+6780=14580)。工種 品項 契約數量 實測數量 差額 契約單價 被告得扣減金額(元) ㈦客餐廳室內裝修 18柚木窗台 3只 2只 1只 1800 1800 ㈩正廳追加 9.柚木窗框 4只 2只 2只 3000 6000 11地坪(打毛、舖設、點焊鋼絲網、灌沙漿水泥及粉光) 1式 39500 0 騎樓追加 1.地面:塑木平台 23.5㎡ 21.24㎡ -2.26 70500 6780 水電追加 11燈具 1式 18550 0 合計 14,580元 ㈣被告就「瑕疵部分」得扣減332,950元:被告辯稱原告施作如 附表3表三(卷613、614頁)之工項有瑕疵,請求給付修補費 用或減少報酬並從原告請求之工程款中扣除。兩造就瑕疵鑑 定合意囑託宜蘭縣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卷481、511至514頁 ),該公會函(卷545頁)檢附鑑定報告書回覆鑑定意見略如下 表。
工種 品項/被告主張扣除金額 鑑定報告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得扣減金額及理由 ㈢戶外地景 8戶外地坪/ 212600元 1.原告施做的戶外地景之戶外地坪確有混凝土下未鋪碎石級配、混凝土厚度不足的瑕疵,現況使用無結構安全疑慮,但可能衍生地坪抗壓強度降低、不利耐久性的問題。然而厚度不足的瑕疵無法以增加澆置混凝土的方式修補,碎石級配未鋪但毋須修補,鑑定人建議本項目以減價18%方式驗收,即減價192,600元。 2.鑑定人認為戶外地坪洩水坡度和方向上尚符圖說,但是因為混凝土材料本身的特性,可能產生局部範圍洩水遲滯的情形,尚難視為施工瑕疵。建議移動原本緊貼地坪的花圃水泥緣石或乾脆取消,原位置改放置碎石或天然礫石作為收邊,可增加雨水滲入花圃土壤的速率,減少原來局部積水的情形。 3.系爭建物後院戶外地坪則因為一部分新設排水溝的溝牆頂緣略高於地坪面造成局部積水,屬於施工瑕疵,修補費用一式20,000元。戶外地坪的「導水線」為混凝土硬固後再以刀鋸切割的分割線,與地坪洩水、結構安全均無關。 被告得扣減212,600元:依證人鄭宇格建築師之證詞及其戶外地坪設計圖說(原證9第9頁;卷407頁)可知:本件是被告找鄭宇格建築師設計繪圖後,鄭宇格推薦原告施作(卷343、448頁),契約約定戶外地坪混凝土厚度為T18即18公分(原證1即卷19頁備註欄記載),然鑑定人以混凝土鑽心取樣測量結果認有混凝土厚度不足之瑕疵,此部分瑕疵無法修補,被告主張減價192,600元,及其他瑕疵修補費用2萬元,應屬有理。故被告得扣減金額為212,600元(192600+20000=212600)。 9塑木圍牆/ 200425元 1.原告實際施作的塑木圍籬確有方管材料與契約不符,導致整體耐用年限減少的瑕疵,另外,局部補強C型鋼柱的鑽尾螺絲未正確安裝。 2.考量塑木圍籬原設計的不鏽鋼方管強度較弱,經放大方管規格並增設C型鋼柱補強後,可達正常效用水準,且更換為不鏽鋼材質並不能延長塑木板的耐用年限,卻會因為敲鑿下部水泥基座留下修補痕跡影響美觀,因此鑑定人建議:本項目採取全部圍籬增設補強C型鋼柱改善,並以減價方式驗收;C型鋼柱鑽尾螺絲未安裝的部分應補安裝,安裝未正確植入混凝土牆體的部分,應以無收縮水泥砂漿填塞補滿其縫隙,以確保螺絲與混凝土之間的握裹力。 3.現況塑木圍籬尚未補強的部分,其增設C型鋼柱的修補費用按未補強圍籬每公尺900元的單價計算;修補鑽尾螺絲的費用估計工料一式9200元。考量塑木圍籬未按圖施工致減少其耐用期限,被告遭受損害但確實年數無法具體估算,但是原設計結構強度偏弱,以放大方管的方式提升並予以補強後,其效能優於原設計,被告有獲利益,兩相權衡,鑑定人建議補強後按照塑木圍牆的成本大約混凝土牆25%、不鏽鋼框架25%、塑木板50%的比例推估,本項目酌減價12.5%驗收,即減價962,800x12.5%=120,350元。 被告得扣減120,350元: 1.依證人鄭宇格建築師之證詞及其塑木圍牆設計圖說(原證9第9頁;卷407頁)可知:塑木圍牆沒有設計強度,主要設計造型及實用性(卷449頁),原證9第9頁設計圖標示「3*3不銹鋼方管」、「3*5不銹鋼方管@150」是指3公分乘以3公分、3公分乘以5公分,@150是方管與方管的間距150公分,沒有辦法保證它(塑木圍牆)的強度跟安全性是多少(卷451頁)。可見兩造就塑木圍牆之約定如原證9第9頁設計圖說,並無強度設計。故鑑定人以強度不足認需修補部分,與兩造契約約定不符,此部分被告請求修補費用,為無理由。 2.原告就塑木圍牆之施作確實有方管材料與契約不符之處,鑑定人認定減價120,350元收受,應屬可採。故被告得扣減金額為120,350元。 ㈣車庫 4-1至4-10 (本院送請鑑定,被告於112年8月3日通知鑑定人免做鑑定) ㈥置換屋頂 1置換屋頂/ 39600元 2前後側簷口收邊板(不鏽鋼烤漆)/ 10950元 3防水毯+防水夾板/ 30000元 4鍍鋅鋼管骨架/ 72000 元 1.置換屋頂為契約工程明細表工種6,數量180㎡,單價2,200元/㎡,備註「掛瓦條+平板瓦」,無設計圖說。被告於結算工程明細表工種6追加第2至4項,分別為「前後側簷口收邊板(不鏽鋼烤漆)一式45,000元」、「防水毯+防水夾板,數量180㎡,單價500元/㎡,複價90,000元」、「鍍鋅鋼管骨架,數量180㎡,單價1,000元/m2,複價180,000元」,無圖說,實際施工方式由雙方討論決定,過程和考量因素細節不詳。 2.系爭建物置換屋頂的葺瓦工法雖稱合理,但是中間採用架設框架的範圍,未新鋪防水材料,如果遇到颱風滲入雨水時,雨水將沿原有的琉璃鋼瓦流向簷口新鋪的夾板+防水毯下方,而原有琉璃鋼瓦雖能提供很好的防水保護,但畢竟已較老舊,還是留有一些漏水的風險,惟此屬於設計考量上的缺陷,不屬於施工瑕疵。 3.以系爭建物屋頂斜面長、寬計算屋頂葺瓦的面積約216㎡,而契約工程明細表、結算明細表均係以房屋外牆長22.1mx寬8.15m180㎡計算「置換屋頂」的數量,兩者相差約17%,顯然不是測量誤差,應該是本項目採常見的「房屋建坪」計價方式。一般「掛瓦條+平板瓦」平鋪約4,300元/坪,脊瓦邊瓦約1,000元/m,按系爭建物屋頂的樣式估算並換算建坪計價後之平均單價約1,980元/㎡,建坪數量為180㎡,複價為1,980x180=356,400元。 4.「前後側簷口收邊板(不鏽鋼烤漆)」實際施作長度22.7+22.7=45.4m,單價約750元/m,複價為750x45.4=34,050元。 5.「防水毯+防水夾板」實際施作面積約40㎡,單價約1,500元/㎡,複價為1,500x40=60,000元。 6.「鍍鋅鋼管骨架」實際施作面積約180㎡,單價約600元/㎡,複價為600x180=108,000元。 被告不得為扣減: 1.依證人鄭宇格之證詞,其就置換屋頂並未繪圖或跟兩造確認施作方法,後來兩造決定的做法跟證人提出的做法不太一樣(卷446、447頁),是原告是否依約履行及施作之工程有無被告所指瑕疵,僅能從原證1、原證7(整合成原證8置換屋頂工種、品項)為認定。 2.依鑑定報告鑑定結果認為,被告就置換屋頂之施作並無瑕疵,且鑑定報告中所載「合理工程市價」(參鑑定報告書第2頁請求鑑定事項)並不符合兩造契約約定,故被告依鑑定意見「合理工程市價」請求扣減工程款,即屬無據。 (其他) 鋸破不鏽鋼熱水管/ 70054元 (未經鑑定,無鑑定報告可供參考) 被告不得為扣減:被告辯稱因原告水電施工不良,導致自來水管及熱水管線漏水嚴重,造成水費、電費暴增,經檢修發現是原告施工不慎鋸破不鏽鋼熱水管所致,其因此受有損害70,554元等情,提出被證13、14水電費繳費收據、被證17照片為憑,然為原告所否認。查:被告所舉事證無從證明其主張原告水電施工不良之情,其請求此項損害並予扣減工程款,難認有理。 合計 332,950元 ㈤被告就「7%廠商利潤及8%管理費部分」得扣減103,081元:基 上說明,被告得請求自原告工程款中扣除之金額總計為687, 204元(表○000000+表二14580+表○000000=687204);依兩造 契約約定,原告得收取廠商利潤7%及管理費8%(合計為15%; 卷21、51頁),依此計算,被告尚得扣除廠商利潤及管理費1 03,081元(687204×15%=103081)。故被告得扣除之工程款金 額為790,285元(687204+103081=790285)。五、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434,065元(原證8 工程款0000000-原告已付0000000-被告得扣減790285=00000 00)。從而,原告依工程契約約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兩造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併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予以 駁回。本件事證已明,被告尚聲請傳喚證人黃志豐(為水電 技師;卷172、218頁)及函詢鑑定機關(卷577至579頁),核 無必要,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無礙勝負判斷,不予 一一論列,在此說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附件一】 爭點: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505條第1項、系爭工程契約約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是否有理?如認被告否認契約關係存在為有理由,則原告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是否有理?被告辯稱應扣除金額(如附表3;卷609至614頁),是否有理?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⒈原告於109年5月1日以7,404,091元(包含材料、工資)承攬被告位於花蓮縣○○鄉○○○街00巷0號翻修工程(原證1),性質上為承攬契約。施工期間被告多次調整數量及新增工程後變更為9,424,350元(追加工程款75,539元原證5,減少工程款334,018元原證6,新增原證7工項共2,278,738元)。依約「簽約給付總價30%。期中款木作完工請領總價60%。尾款於本案結算驗收請領10%,依業主選配調整之價格於尾款結算時計算追加減」。系爭工程於110年4月20日全部施作完成並交付被告使用。原告於110年9月1日存證信函請求被告於7日內驗收。被告收到後以存證信函主張已於110年4月10日完成初驗,限原告7日內提出缺失修復計畫。可見系爭工程已完成驗收。被告109年5月5日、109年8月27日給付簽約款210萬元、期中款410萬元(已付工程款620萬元),尚積欠3,224,350元。被告若發現工作物有瑕疵(原告否認),僅生被告得否依民法第498條規定請求修補、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不得拒付報酬。退步言,被告主張有瑕疵須舉證證明。兩造契約約定為原證1、5、6、7、8,兩造有就上開契約達成合意,契約為總價承攬,並非實作實算。 ⒉被告如否認上開工項為兩造間工程契約範圍,則該工項無瑕疵可言,被告無法依民法第493條第1、2項、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規定主張之權。 ⒈本件老屋修繕工程承攬,約定原告包工帶料責任施工,原告供給製造物件,被告得多次調整內容與數量及新增工項。兩造為簽訂承攬契約,原告提出原證1、7、8均係被告選料造形證據,系爭工程尚未依被告指定物品完工驗收,被告並未積欠工程款。原證3可見原告早已收到被告110年4月10日初驗缺失紀錄及單價分析,又於110年8月11日邀約複驗,原告至今未回應。 ⒉兩造契約約定為原證1、被證3、被證18。原證5至7新舊合約追加減款項明細、原證8工程明細未經被告同意確認,也無被告簽名,不得為裁判基礎。原證1工程契約各個工項單價過高,被告主張應依訪價金額計算,是因為原告所使用的材料、施工品質與市價差距過大,原告所提出之單價並不合理。縱認被告同意原告施作追加部分工項(假設語,被告否認),惟被告並不同意原告所提之單價計價,原告應先提出各工項單價之計算依據。 ⒊原證3可知原告施作工程有數量短少及諸多瑕疵。系爭契約應為實作實算為主之契約,既然有數量短少,被告得自工程款中扣除,並得依民法第493條、第495條、第498條、第499條規定為主張。 ⒋被告主張扣除抵銷以下金額:①就原契約數量短少部分(附表3表一)扣除1,325,935元,②就追加工項數量短少部分(附表3表二)扣除63,001元,③就原告施工有瑕疵部分(如附表3表三)扣除656,129元,④就管理費8%、廠商利潤7%扣除296,177元(附表3表四)。 證據: 原證1:工程契約(19-21頁) 原證2、3、4:存證信函、回執(23-39頁) 原證5:舊合約追加款項(41頁) 原證6:舊合約追減款項(43頁) 原證7:新合約追加款項(45頁) 原證8:工程款明細(47-51頁) 原證9:鄭宇格建築師繪製之設計圖(389-423頁) 證據: 被證1:水電工程款匯款單(95頁) 被證2:細清費用存款條(97頁) 被證3:大排水溝+圍牆剖面圖及暗溝+圍牆剖面圖(99頁) 被證4:戶外地坪缺失照片(101-103頁) 被證5:混凝土鑽心強度試驗報告(105頁) 被證6:塑木圍牆缺失照片(107-109頁) 被證7:塑木圍牆彎曲照片(111頁) 被證8:屋頂缺失照片(113-115頁) 被證9:車庫積水照片(117-119頁) 被證10:車庫外牆缺失照片(121頁) 被證11:戶外地坪洩水坡度不足積水照片(123頁) 被證12:戶外地坪導水線缺失照片125-127頁) 被證13:水費繳費收據(129頁) 被證14:電費繳費收據(131-135頁) 被證15:兩造LINE對話紀錄(179-180頁) 被證16:開關插座位置設計不良照片(181、182頁) 被證17:不鏽鋼水管被鋸破照片(183頁) 被證18:系爭工程設計圖(229-243頁) 被證19:置換屋頂示意圖(281頁)被證20:111年2月李宗慶實地測量置換屋頂工程照片(283頁) 被證21、22:房屋漏水照片、影片光碟(361頁;光碟置於證件袋) 被證23:圖說(365-381頁) 被證24:車庫設計圖(383-385頁) 被證25:112年7月26日的置換屋頂漏水照片(539-540頁) 被證26:屋頂屋瓦防水工程估價單(541頁) 附件五:漏水影片光碟(置證件袋) 被證28:(593-597頁;同被證25、26)
【附件二】原證8:張宅工程款明細(註:與原證8相同者,以✓表示) 工種 品項、數量、複價(元) 原證1 原證5 原證6 原證7 ㈠鋼木屋架構 1.鋼結構骨架(1組,112,500) ✓ 2.外牆(60㎡,90000) ✓ 3.屋頂(30㎡,81,000) 30㎡,45,000 ✓ 4.鋁門窗(145才,65,250) ✓ 5.收邊(1式,15,000) ✓ 6.組裝費(1式,15,000) ✓ 7.吊運費(1式,15,000) ✓ ㈡鋼木屋室內 1.隔間牆(82㎡,75,600) ✓ 2.天花板(27㎡,22,950) ✓ 3.油漆(1式,30,000) ✓ 4.浴室拉門(1組,15,000) ✓ 5.室內地板(23㎡,45,540) ✓ 6.廁所(1套,48,000) ✓ 7.廁所配件(1套,7,000) 1套,56,800 ✓ 8.系統衣櫃(1套,64,800) ✓ 9.冷氣(1套,0) 1套,49,000 ✓ 10水電裝配(1式,65,000) ✓ 11更衣室拉門(1組,30,000) ✓ 12浴櫃(1套,18,000) ✓ 13鏡櫃(1套,12,000) ✓ ㈢戶外地景 1.整地(1式,95,000) ✓ 2.大排水溝(30m,150000) ✓ 3.小排水溝(38m,121,600) ✓ 4.臨路側水溝修補 (1式,20,000) ✓ 5.臨路側PVC暗管埋設 (1式,15,000) ✓ 6.陰井(6組,54,000) ✓ 7.暗溝(67m,120,600) ✓ 8.戶外地坪(水泥粉光地坪T=18)(535㎡,0000000) ✓ 9.塑木圍牆(116m,962,800) ✓ 10水泥圍牆(11m,72,600) ✓ 11水電裝配(1式,98,000) ✓ ㈣車庫 1.基礎地坪(70㎡,154,000) ✓ 2.鋼結構骨架(1式,180000) ✓ 3.外牆(75㎡,112,500) ✓ 4.屋頂(70㎡,105,000) ✓ 5.鋁門窗(285才,128,250) ✓ 6.收邊(1式,20,000) ✓ 7.組裝費(1式,15,000) ✓ 8.吊運費(1式,15,000) ✓ 9.電動捲門(2組,130000) ✓ 10水電裝配(1式,30,000) ✓ ㈤鋁雨遮 1.玻璃鋁雨遮(35㎡,196,000) 鋼烤漆雨遮35㎡,196,000 2.鋁門窗(156才,70,200) ✓ 3.基礎地坪(26㎡,72,800) ✓ ㈥置換屋頂 1.置換屋頂(掛瓦條+平板瓦)(180㎡,396,000) ✓ 2.前後側簷口收邊板(不鏽鋼烤漆)(1式,45,000) ✓ 3.防水毯+防水夾板 (180㎡,90000) ✓ 4.鍍鋅鋼管骨架 (180㎡,180000) ✓ ㈦客餐廳室內裝修 1.廚具(1式,244,686) 1式,240000 ✓ 2.地坪貼磚(39㎡,78,000) ✓ 3.鞋櫃(9尺,44,100) ✓ 4.玄關高櫃(8尺,51,200) ✓ 5.鋁門窗(160才,72,000) 187才,84150 ✓ 6.緞造門(1扇,5,000) 1扇,30000 ✓ 7.鐵作拉門(2扇,40000) 1扇,20000 ✓ 8.水電裝配(1式,70000) ✓ 9.外牆壁癌+防水處理 (1式,0) 1式,38,000 ✓ 10室內油漆(1式,15,000) ✓ 11冷氣(2套,0) 1套,69,000 ✓ 12鋼骨支撐架(1式,41,000) ✓ 13金屬企口版+面塗 (1式,15,000) ✓ 14牆:打除切割(1式,25,000) ✓ 15室內明架天花:噴砂 (43㎡,17,200) ✓ 16室內明架天花:護木漆 (43㎡,34,400) ✓ 17內玄關RC地板防護漆施作 (1式,3,000) ✓ 18柚木窗台(3只,5,400) ✓ 19油漆:金屬漆 (28㎡,22,400) ✓ 20室內牆面噴砂 (44㎡,17,600) ✓ ㈧增建廁所 1.基礎地坪(13㎡,28,600) ✓ 2.框架+三明治屋頂 (1式,36,000) ✓ 3.ABS板隔間(1式,62,000) ✓ 4.水塔(1式,0) 1式,8,500 ✓ 5.衛浴配件裝配(1式,10000) ✓ 6.加壓馬達(1式,8,000) 1式,12,000 ✓ 7.水電裝配(1式,23,000) ✓ ㈨雜項 1.化糞池(2式,100000) ✓ 2.塑鋼化糞池(1式,13,000) ✓ 3.正廳外側玻璃拉門 (1式,45,000) 1式,44,000 ✓ 4.正廳內側紗窗拉門 (1式,40000) 1式,36,000 ✓ 5.正廳鋁門窗(45才,20,250) ✓ 6.花園圍籬(6.5m,48,750) ✓ 7.外牆油漆(1式,0) 1式,35,000 ✓ 8.外牆壁癌防水處理(含噴砂)(180㎡,252,000) ✓ 9.外牆隔熱漆 (180㎡,234,000) ✓ 10電動拉門:實木+塑木+遙控(1式,113,000) ✓ 11大門電錶牆及箱塗裝 (1式,45,000) ✓ 12烘培室鋁門改高程 (1式,1,000) ✓ 13草皮區人工整地 (1式,12,000) ✓ ㈩正廳追加 1.舊牆面拆除、清運 (1式,18,000) ✓ 2.9m矽酸鈣板加水泥板、雙面隔間(35尺,87,500) ✓ 3.強化玻璃室內山牆 (1式,24,500) ✓ 4.木結構立柱骨架去漆上護木漆(1式,25,000) ✓ 5.室內明架天花:噴砂 (38㎡,15,200) ✓ 6.室內明架天花:護木漆 (38㎡,30,400) ✓ 7.立柱木結構抽換 (1式,35,000) ✓ 8.前後牆:得利乳膠漆 (18㎡,6,300) ✓ 9.柚木窗框(4只,12,000) ✓ 10柚木窗台(4只,7,200) ✓ 11地坪(打毛、舖設、點焊鋼絲網、灌沙漿水泥及粉光) (1式,39,500) ✓ 工作室追加 1.室內明架天花:護木漆 (26㎡,20,800) ✓ 2.室內牆面塗裝:得利乳膠漆(28㎡,9,800) ✓ 3.廁所開窗切割打除打平修邊泥作(1式,18,000) ✓ 4.廁所隔間牆施作反拉門 (1式,68,000) ✓ 5.水電、衛浴設備接裝費、另料(1式,15,000) ✓ 6.柚木窗台(2只,3,600) ✓ 7.通客廳出入口切割打除修邊泥作(1式,35,000) ✓ 8.廁所百葉窗(1樘,3,800) ✓ 9.廁所氣密窗(2樘,11,600) ✓ 10廁所置物櫃(1式,9,500) ✓ 騎樓追加 1.地面:塑木平台 (23.5㎡,70,500) ✓ 2.結構骨架(23.5㎡,35,250) ✓ 3.地坪沙漿打底(1式,11,000) ✓ 4.室內明架天花:噴砂 (23.5㎡,9,400) ✓ 5.室內明架天花:護木漆 (23.5㎡,18,800) ✓ 6.水泥柱:噴砂(2只,4,000) ✓ 7.水泥柱:油漆(2只,3,600) ✓ 邊廳追加 1.氣密窗(2樘,11,600) ✓ 2.柚木窗台(2只,1,800) ✓ 3.室內乳膠漆(28㎡,9,800) ✓ 4.室內明架天花:護木漆 (26㎡,20,800) ✓ 水電追加 1.開關插座改位置 (2式,2,000) ✓ 2.舊有汙水配管(1式,5,000) ✓ 3.舊有廚房管埋入(外牆) (1式,5,000) ✓ 4.預留冷熱水電管(1式,5000) ✓ 5.濾水器乙組(1式,7,500) ✓ 6.洗牆燈、線路配置、2盞 (1式,2,000) ✓ 7.一米地排(1式,2,500) ✓ 8.冷氣電源(2式,8,000) ✓ 9.220v排風扇電源及排風管 (1式,2,500) ✓ 10騎樓、邊廳、正廳配線配管 (1式,32,000) ✓ 11燈具(1式,18,550) ✓ 合計 管理費8% 廠商利潤7% 冷氣施工管理費(1式,1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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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