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6號
HLDM,113,附民,46,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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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李雅菁

被 告 陳美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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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