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潘怡庭 (住址詳卷)
被 告 傅志明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0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潘怡庭就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2號被告傅志明被訴妨 害自由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