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89號
HLDM,113,聲,289,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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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謝芯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6號)
,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6號被告 潘徐靖浩詐欺等案件之被害人,爰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 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等語。二、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 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 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 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訂 有明文。又該點之說明謂「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且兼 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 、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 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 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 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 之。」可知,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 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 、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其他案件之被害人 ,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 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 為限。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認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 嫌而提起公訴,經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6號審理中。聲 請人雖為本案被害人,然被告被訴涉嫌上揭犯罪並非上開應 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明定之案件類型,且經本院審酌其案 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後, 認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至271條之4等規定踐行相關程序, 應已足以保障聲請人獲知本案訴訟資訊之權益。此外,聲請 人並未釋明如不許其利用本平台以獲知本案訴訟資訊,將如 何嚴重影響其權益,是其聲請顯與法定要件不符且無從補正 ,爰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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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