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7號
HLDM,113,單禁沒,107,2024062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萬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萬順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等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 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 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15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 緩毒偵緝字第14、15、16、17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2、4 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另查:扣案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且上開之物均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 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 之第二級毒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至 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 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6215公克(含標籤重),取樣0.008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5月15日慈大藥字第1120515065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23號卷第117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