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32號
HLDM,113,交簡,32,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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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思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交易字第5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思宇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思宇於民國112年8月1日10時18分許,駕駛車 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花蓮縣花蓮市福建街由北往南 方向直行行駛,駛至福建街與長安街口欲右轉時,本應注意 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 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且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顯示方向燈,且未注意同向右側 車輛,貿然右偏,欲右轉入長安街車道;此時,適有林忠智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花蓮縣花蓮市福建街 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行駛在徐思宇車輛右側;徐思宇貿然右偏 而與林忠智機車左車身發生碰撞,致林忠智人車倒地並受有 四肢擦傷與外傷性肋骨骨折合併氣胸之傷害。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思宇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 本院卷第49頁),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林忠智之配偶潘秀蘭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情節相符(相字卷第23至26、153至15 5、445至446、459至461頁),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及監視器 畫面截圖共25張附卷足參(他字卷第11頁,相字卷第75至77 、97至110頁),而被害人受有上述傷害一節,則有臺灣基 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急診病歷在 卷可稽(相字卷第31至38頁)。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 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 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汽車行駛時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94條第3項定 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自應注意上開規定,而當時天候晴、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則有前 述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可參(相字卷第75頁),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而擦撞被害人所騎乘之機 車,應有過失。又被害人因本件車禍之發生而受有傷害,是 被告之過失駕駛肇事行為,與告訴人受有傷害結果間,自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足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 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查知其為肇事者前,已 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者,並接受審判,有花蓮縣 警察局花蓮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 表附卷可按(相字卷第81頁),核屬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一時疏未注意 ,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影響其日常生活,兼衡被告已 坦承犯行,及其有意願調解但因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調解成 立之犯後態度(本院卷第55頁),及被告供稱係因右轉時路 口狹小沒看到車之犯罪動機及目的,暨其於本院自陳為專科 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燈飾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 ,須扶養奶奶及兒子,經濟狀況普通(本院卷第50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立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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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