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呂金蓮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林芷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1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