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楊琇婷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丁鵬超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曾於民國110年5月23日簽立協議書( 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將原告所有新臺幣2,094,907元( 下稱系爭款項)交由被告代為繳納,由被告向彰化銀行所借 貸款(下稱系爭貸款),系爭協議書為委任契約,伊業依民 法第549條規定終止該委任契約,被告應返還系爭款項等語 。惟經本院於113年6月7日辯論終結後,原告復於113年6月1 4日具狀陳稱系爭款項為伊擔任負責人之宏宜大飯店委託被 告出名貸款,系爭貸款所得實為宏宜大飯店原負責人丁若作 為投資之用,且由宏宜大飯店償還該筆貸款本息,被告僅系 爭貸款出名人等語。經核原告所述前情,關乎系爭協議書性 質之判斷頗切,應有釐清必要,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