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3號
TTDV,113,補,193,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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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被 告 劉胡紹毅
劉胡靖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55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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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