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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