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1號
TTDV,113,補,161,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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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Tseng, Hui-Wen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發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3,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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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