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知本國民小學百年樹人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張三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知本國民小學百年樹人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知本國民小學百年樹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訂對照表」修正規定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 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揆諸本條所謂財團之組 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 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 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 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 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 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 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 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庸向法院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知本國民小學百年樹人文教基 金會董事長,為因應財團法人法制定,財團法人知本國民小 學百年樹人文教基金會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召開第12屆第2 次董監事聯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組織章程為如附件所示,並 已報請臺東縣政府准予備查獲准,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
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113年4月 29日府教終字第1130090381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 知本國民小學百年樹人文教基金會113年4月18日第12屆第2 次董監事聯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新舊章程及章程修訂對照 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9至15、21至27頁)。經核聲請人聲 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知本國民小學百年樹人文教基金會組織 章程第6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7條部分,係關於董事任 期及得否連選連任暨董事會之召集方式、監事任期及名額等 節,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與財團法人法之 立法精神無違背,並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此部聲 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內容欄第1條部分,僅敘 明法令依據並刪減文字,核其內容未為實質修正;第18條則 係業務資料審查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之期程,尚非財團法人組 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 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許可,即可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另 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