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43號
TTDV,113,司繼,143,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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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王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啟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
○○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2月9日死亡,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
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王啟二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啟二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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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