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黃筱晴
被 告 李游利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