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嘉憲
劉憶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19號、113年度偵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嘉憲、劉憶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