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5號
TTDM,113,聲保,35,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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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嘉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9月,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5634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前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6年9月確定在案;並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以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3470號函核准假釋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 6 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3471號函暨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則受刑人既經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於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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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