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孔聖華 地址詳卷
被 告 丁國強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