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堯
代 理 人 王麗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 字第337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2日屆滿(原應於同 年月20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同年月22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炳堯 彰化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訊達鋼模實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5日 21,079元 PN0000000 002 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炳堯 彰化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訊達鋼模實業有限公司 112年4月5日 7,697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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