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39號
TNDV,113,除,139,202406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吳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2年11月27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 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 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1 1000 2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400

1/1頁


參考資料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