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邱詮崇 住○○市○○路○○○00號信箱
送達代收人 陳俊良
住同上
被 上 訴人 陸桂瑛(原名:李陸桂瑛)
李忠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
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變更訴之聲明,改依民
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里○○
○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將房屋騰空交付予上訴人
,而上訴人係以新臺幣(下同)743,000元拍賣取得系爭房屋,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7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