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豐
被 告 王儷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75,182
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1日
前之利息、違約金為141,745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
後,總額為6,116,92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16,9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5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利率 給付金額 利息 5,975,182元 112年8月29日 113年4月11日 3.5% 129,903元 違約金 5,975,182元 112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 0.35% 10,471元 113年3月31日 113年4月11日 0.7% 1,371元 小計 141,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