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49號
TNDV,113,訴,1049,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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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9號
原 告 陳芳森
陳柏凱

被 告 陳炳福
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15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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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