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15號
TNDV,113,補,615,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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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蔡金鈴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盧頤熏
訴訟代理人 盧德興
被 告 盧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8,508元【即7,500,000元
(本金)+234,000元(108年1月22日起至111年1月21日止之利息)+8
54,508元(111年1月22日起迄起訴日即113年5月2日止之利息)=8,
588,5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0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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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