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14號
TNDV,113,補,614,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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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林進福
吳桂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侯葉枝子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
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相當於
租金不當得利數額,均需等待地政機關測量後始能確定(見調解
卷第15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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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