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福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
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變
價分割等語,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是依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4分之1,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82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
公告現值24,100元/平方公尺×面積96.07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
1/4=578,8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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