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76號
TNDV,113,補,576,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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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蔡坤錫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蔡州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728,300元【計算式:民國113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5
,800元×27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7,728,300元;見調
字卷第51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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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