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汪榮輝
被 告 汪聰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二項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
同法第455條規定(詳參起訴狀第5頁),請求被告將附表編號1、2
所示不動產所有權返還原告,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詳參起訴狀
第9頁),請求聲明第三至五項所示金額之給付(聲明第四、五項
計算從112年9月1日起迄起訴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672,416元【即3,205,200元+4,346,400元+53,
696元+28,490+38,630=7,672,4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
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土地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計算式】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671㎡ 1,200元/㎡ 1/1 2,671㎡×1,200元/㎡×1/1=3,205,200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622㎡ 1,200元/㎡ 1/1 3,622㎡×1,200元/㎡×1/1=4,34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