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古偉聰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少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將本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簡上字第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5日以前所進行言詞辯論期日及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充分瞭解本件審理過程,核對是否 與筆錄相符,依法聲請複製本件訴訟於一審、二審歷次法庭 錄音資料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簡上字第2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主張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許可交 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由於本 件最近係於民國113年5月25日進行準備程序,113年5月26日 以後期日尚未開庭,僅曾於113年6月6日移請進行調解,本 次聲請准許範圍自僅限於113年5月25日以前(含113年5月25 日)。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錄音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以免損及他人權 益及司法公正性,併予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