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349號
TNDV,113,監宣,349,202406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黃○誠 住○○市○區○○○○000號之9三樓5


相 對 人 黃○科
關 係 人 黃○珍
黃○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黃○科(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黃○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黃○科之監護人。三、指定黃○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黃○科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 因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蜘蛛膜下腔出血、顱內出血、側硬腦 膜下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 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 聲請對黃○科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黃○科之監護人, 及指定黃○科之次女黃○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黃○科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黃○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1.戶籍謄本。
 2.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 證明影本。
3.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二)查黃○科因完全無法與人溝通、完全無法理解他人所欲表達 之意思,而喪失處分其財產之能力,其認識及預見其行為在 法律上可能發生如何效果之能力,亦已完全喪失,且恢復困 難,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黃○科為監護之宣告。並參酌受監



護人親屬之意見,認選定黃○科之次子即聲請人為黃○科之監 護人,符合黃○科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黃○科之次女黃○珍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