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319號
TNDV,113,監宣,319,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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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林佳儀律師
關 係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監護人。三、指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父A02疑似罹患失智症,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代A02處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A02為監護 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A02之孫女甲○○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A02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及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診斷證明書。
  ⒊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
  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二親等)、個人 戶籍資料。
  ⒌親屬會議同意書。 
(二)A02因認知障礙症(已達失智症程度),致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 聲請人之聲請對A02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A02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最 佳利益,另指定A02之孫女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三、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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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