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15號
TNDV,113,消債更,115,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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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博政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博政自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 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為清理債務,於民國000 年00月間,依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聲 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新銀行)前置調解,台新銀行雖提出「分180期、年利 率零、每期給付10,868元」之還款方案,然因聲請人無法負 擔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受僱擔任私人司機,平均每月薪 資約27,000元,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須扶養父母,已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而有更生之必要。且聲請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曾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 刑之宣告之情形。為此,依法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聲請人並未從事營業,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 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已於000年00月間向本院臺南 簡易庭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並未成立等情,業經聲 請人於聲請調解及本件提出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紙、本院 臺南簡易庭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紙、戶籍謄本、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暨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各1份為證(見調字卷第23頁、第25頁、第21頁,本院 卷第19頁,調字卷第29頁、第47頁至第58頁),並有台新銀 行113年4月12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30008760號函、星展(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事 陳報狀、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民事陳報債權狀、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人債權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 世華銀行)民事陳報狀、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 報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頁、第145頁、第151頁 至第153頁、第155頁至第156頁、第165頁、第175頁至第177 頁、第189頁、第201頁至第202頁、第241頁至第245頁、第2 59頁;以上積欠債務合計約8,609,552元),及經本院調閱 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896號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堪認聲請人確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0,000元之一般消費者,且在提起本件聲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等事實。
 ㈡聲請人稱其現聲請人現受僱擔任私人司機,平均每月薪資約2 7,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雇主江志文簽名用印之工作證明 書影本1紙、薪資明細表1份為證(見調字卷第33頁,本院卷 第219頁)。依上開薪資明細表之記載,聲請人112年每月薪 資為27,000元、113年每月薪資為28,000元,且為固定薪資 ,未再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見本院卷第219頁) 。另聲請人名下無保單,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法務部高額壽 險資訊連結作業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頁)。此外 ,聲請人並無領有新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社福補助或補貼 之資格,亦未領取勞工保險局辦理之勞保給付、就業保險給 付、國民年金或勞工退休金給付,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 年4月12日新北社助字第1130673396號函、臺南市政府社會 局113年5月21日南市社助字第1130717609號函、臺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113年4月11日南市都住字第1130532316號函、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4月10日保普生字第11313023610號函 各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頁、第267頁、第129頁、第 127頁)。爰以聲請人113年後每月領取28,000元之平均收入 ,作為其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按消債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 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有符合人性 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



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債條例之意旨,更係將債務人 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當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顯非公允。故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 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法院對於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自不可僅以債務人之主張為斷,而應參酌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關於同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稱必要 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定之,方屬允洽。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且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 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 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查聲請人戶籍雖設於新北市中和區(見調字卷第29頁),但 戶籍地址僅為依戶籍法所為之登記,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 標準,參諸聲請人工作地為臺南市永康區(見本院卷第219 頁),可認聲請人實際生活重心應位於臺南市,而臺南市政 府公告之113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4,230元, 有臺南市政府公告影本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7頁), 其1.2倍為17,076元【計算式:14,230元×1.2倍=17,076元】 。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見本院卷第21 5頁),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相符,依消債條例 施行細則之規定,即無庸再逐一列計支出原因或提出證明文 件,應堪憑採。據此,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28,000元,扣 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7,076元,每月得動用之餘額僅餘10 ,924元【計算式:28,000元-17,076元=10,924元】,堪為認 定。
 ㈣聲請人曾於000年00月間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經台新銀行曾提出分180期、年利率零、每期給付10,86 8元之還款方案,有本院簡易庭調解事件進行單1紙附於調解 事件卷宗可查(見調字卷第169頁),亦經本院依職權查對 調解事件卷宗無訛。嗣本院依職權函詢聲請人之各債權人截 至陳報本院之日止之債權餘額,並請其等就聲請人聲請更生 表示意見、及陳報願提供聲請人分期或1次性清償之還款方 案為何(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51頁至第54頁)。其 中國泰世華銀行陳報計至113年4月10日之債權總額為756,28 7元,願提供聲請人「分60期、年利率零、每期清償12,605 元」之還款方案(見本院卷第241頁),縱聲請人將其每月 得動用之餘額10,924元,全數用以清償上開還款方案之分期



數額,仍然無法負擔。況聲請人尚有積欠其他債權人(包括 金融機構及非為金融機構者)之債務未計入,自陳須依法扶 養父母,且上開每月可動用之餘額,亦未考量聲請人工作情 形可能有所變動或生活臨時支應之花費。從而,聲請人陳稱 其收入無法負擔全部債務,應堪採信。聲請人之經濟狀況, 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而有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 債務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積欠之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0,000元以下,亦曾踐行債務清理之 調解而調解不成立,且綜合聲請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 出之情形,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此外,聲請人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曾依消債條例或破 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之情形,有本院消債事件查詢結果 列印、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第63頁、第23頁),復查 無本件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法定事由存在。則聲請人選擇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以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 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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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