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80號
TNDV,113,抗,80,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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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0號
抗 告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相 對 人 日商豪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木村聡仁
代 理 人 湯東穎律師
劉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拍字第32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 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 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 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 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15條、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之規定,上開規定 於動產擔保交易,亦適用之。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 年度台抗字第12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抵押債權是否已屆 清償期,法院僅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 倘形式上審查抵押債權人提出之證據,已足以證明抵押債權 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就此項 法律關係倘有爭執,自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最高法 院93年度台抗字第48號、94年度台抗字第615號、94年度台 抗字第7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分別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同 年7月11日與伊訂立「動產抵押合約」、「動產抵押合約增 補合約」(下合稱系爭動產抵押合約),並以原裁定附表所 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為擔保,擔保下列債務:㈠抗告人 母公司即日商AVANSTRATE株式會社英文名稱:Avanstrate



Inc.)(下稱ASI公司)依其與伊所屬外國公司Hoya Corpo ration(下稱日商HOYA公司)於103年6月20日訂立之「貸款 合約」(下稱系爭貸款合約)所負之一切債務;㈡抗告人依 其與日商HOYA公司間於103年7月11日訂立之「擔保協議」( 下稱系爭擔保協議)所負之一切債務;㈢抗告人依前開動產 抵押合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之清償(以上合稱系爭債務),而 設定日幣119億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伊 。詎ASI公司違反系爭貸款合約第12條第10款(a)至(d) 約定,依系爭貸款合約第13條第2項第3款約定,期限利益尚 失,ASI公司對日商HOYA公司依系爭貸款合約所負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現尚積欠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共計日幣116億2 467萬3686元(下稱系爭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系爭債務之債權人 為相對人本公司即日商HOYA公司,相對人並非系爭債務之債 權人,系爭抵押權之設定違反從屬性原則,自屬無效。況相 對人未釋明系爭欠款存在且屆清償期,相對人提出之「臺南 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 的物明細表」,其中關於系爭抵押權第5次變更登記之填表 日期並不一致,證明文件形式外觀不完備,乃提起抗告,請 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分別於103年6月20日、同年7月11 日與伊訂立系爭動產抵押合約,並以系爭動產擔保系爭債務 ,設定系爭抵押權予伊;債務人ASI公司違反系爭貸款合約 第12條第10款(a)至(d)之約定,ASI公司對日商HOYA公 司尚積欠系爭欠款等情,業據其提出動產抵押物明細表、系 爭動產抵押合約、系爭貸款合約、系爭擔保協議、同意書、 催告函、登記證明書、登記標的物明細表為證(司拍卷第13 至193頁),堪信為真。據此,依相對人所提上開證據為形 式上審查,足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欠款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依前開說明,相對人聲請拍賣系爭動產,核屬有 據。
五、抗告人雖抗辯相對人並非系爭抵押權所擔保系爭債務之債權 人,違反抵押權從屬性原則,且未能釋明系爭欠款存在之形 式外觀云云。惟查:
 ㈠按分公司係本公司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外國公司依公司法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於法 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此觀之同法 第4條規定亦明。經查,相對人為日商HOYA公司在臺灣設立 之分公司,並與抗告人訂立系爭動產抵押合約,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式資料查詢服務、系爭動產抵押合約可參(司拍卷 第277頁、第25至72頁),依前開說明,相對人設定抵押權 之效力歸屬於本公司即日商HOYA公司,且自形式上觀察,系 爭欠款亦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務範圍內,故相對人 行使系爭抵押權,自無不合;抗告意旨辯以系爭抵押權之設 定違反從屬性原則,而為無效云云,並無足取。 ㈡另抗告人抗辯:相對人所提之「臺南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登 記證明書」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關於系爭 抵押權第5次變更登記與明細表填表日期不一,其抵押權證 明文件不完備云云。惟查,上開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所載日期 112年10月27日(司拍卷第281頁),應係相對人於112年11 月10日所申請之第6次變更登記(見司拍卷第280頁、第319 頁)所據之明細表,與第5次變更登記尚屬無涉,抗告意旨 執此抗辯,核屬無稽。至抗告人辯稱:債務人ASI公司對系 爭欠款存否及債務數額尚有爭執,不應准許拍賣系爭動產云 云,惟此核屬實體法上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抗告意旨以之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亦屬無據。從而,原裁 定准予拍賣系爭動產,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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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豪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