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88號
TNDV,113,司養聲,88,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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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收養吳劭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郭冠霖
關 係 人 郭姿伶
關 係 人 李奇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收養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 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夫妻 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 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 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 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 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 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 代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79 條、第1073條第1項、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2項及第 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願收養配偶丁○○所 生子女丙○○為養子,雙方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3日訂立 收養契約書,被收養人生母同意本件收養,爰依民法第1079 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與被收養人丙○○之生母丁○○為夫妻,收 養人長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被收養人已成年,與收養人訂 立收養契約書,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出養等情,有聲請人提 出之聲請狀、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在卷可



稽;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關係人丁○○於113年6月21日本 院調查時,到院陳明同意本件收養,並皆表示瞭解收養後所 生之法律關係,核其所述與前揭資料相符,收養人與被收養 人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 
 ㈡被收養人之生父乙○○(下稱生父)行蹤不明,無法通知到庭 表示是否同意被收養人出養。惟參以被收養人之生母陳稱略 以:「被收養人從小生活費都是我在負擔,雖然他住在阿嬤 家,但我每個月都有拿錢給阿嬤,他的日常需求也都是我在 處理,生父甚至沒繳健保費,導致健保局寄發欠費通知,去 看醫生就會被提醒積欠保費,我有工作後決定由我來繳納健 保費,但因親權人不是我,健保局規定要有保證人簽名,是 由收養人擔任保證人。」等語;被收養人亦稱:「爸媽在我 五歲左右離婚,我看過當時的離婚判決,法院是判決父親單 獨行使監護權,由媽媽給付扶養費,但她們沒有去辦理登記 ,小學五年級時因逃學而有社工介入,社工才提醒他們要去 登記,那時才去變更登記為生父單獨行使親權,所以戶籍謄 本上登記的時間才會是99年;爸媽離婚時,一開始是阿嬤照 顧我,收養人和媽媽會來看我,接我出去,我逃學那段時間 ,因為阿嬤要去照顧身體不好的大伯,阿嬤就把我寄養在玉 井的教堂,後來媽媽把我接回去同住;從國中到現在,我們 都住一起,人生遇到各種重大的事情都是收養人與生母陪伴 我;我小時候見過生父家暴的行為,所以沒想要與他一起生 活;與生父沒有聯繫,最後一次見面是要讀大學時,因辦理 就學貸款需法定代理人簽名,我請舅舅聯繫他,有找到他, 從那時到現在都沒再聯繫,也不知道他在哪,我們也找不到 他。」等語,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憑;是生父雖擔任被收 養人之親權人,惟於被收養人年幼時,未提供適當之養育及 照顧,又長年無往來互動,最終與被收養人形同陌路,難謂 無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核與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 1款相符,本件收養無庸得生父之同意。
㈡本院審酌被收養人已成年,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結婚逾10 年,收養收養動機單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長期共同生活 ,且相處互動融洽,綜核全情,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免除法定 扶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親不利之情事,更未發 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之目的,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收養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時起,溯及於民國113年5月13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 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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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