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蔡茂順
相 對 人 蔡銀貴
蔡茂林
蔡寶珠
蔡寶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貳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 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確定,並命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320元及土地複丈費6,500元,合計8,820元,為此依法提 出費用額之單據影本,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 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影本各1件為證,本院並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經查:
㈠、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經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71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㈡、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320元由聲請人於112年7月4日預 納;聲請人另於112年11月28日繳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6,5 00元,合計8,820元【計算式:2,320+6,500=8,820】。㈢、據上,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820
元,並依上開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