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60號
TNDV,113,司聲,260,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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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王進興

相 對 人 王鴻銘


王鴻達

葉雯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鴻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鴻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葉雯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 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 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 額。同法第93條亦有規定。
二、查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3 號民事判決分割,反訴原告之訴駁回確定在案,並諭知本訴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反訴訟 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相對人王鴻銘負擔百分之42、反訴原告 即相對人王鴻達負擔百分之33、反訴原告即相對人葉雯華負 擔百分之25。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兩造提出之訴訟費



用計算書、單據審查後,本訴訴訟費用支出如附表一所示。 則依前述判決關於本訴訴訟費用諭知計算兩造各應負擔之本 訴訴訟費用額詳如附表二。至相對人提起反訴繳納之訴訟費 用,依前開判決關於反訴訴訟費用諭知,係由相對人3人自 行比例負擔,故此部分訴訟費用毋庸列入計算,附此敘明。 是依前開規定,爰確定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如附表二所示,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一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99,703元(聲請人繳納) 110年11月22日審電字第3412號收據 地政規費 6,400元(相對人具狀稱3人各繳納3分之1) 歸仁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15日第0000000號徵收聯單 估價費用 48,000元(相對人具狀稱3人各繳納3分之1) 哲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1年8月23日收據 合 計 154,103元 附表二(新臺幣)
編號 當事人姓名 本訴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聲請人王進興 2分之1 77,052元 × 2 相對人王鴻銘 3000分之622 31,950元 13,817元 3 相對人王鴻達 6分之1 25,684元 7,550元 4 相對人葉雯華 3000分之378 19,417元 1,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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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