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1號
TNDV,113,司聲,11,2024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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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峯齊
吳金月
相 對 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相 對 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相 對 人 黃金安


莊麗華
許俊傑
許瑈倢

李其昀

李維芯

李慶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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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