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許峯齊 吳金月 相 對 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相 對 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相 對 人 黃金安 莊麗華 許俊傑 許瑈倢 李其昀 李維芯 李慶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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