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朱君育 現於法務部○○○○○○○
朱福源
朱許富美
朱志良
朱秋燕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著有規定。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 法之規定。次按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 條第1、2項固有明文。又拋棄繼承之行為,影響當事人權益 甚鉅,當事人應於提出聲請時釋明有表示拋棄繼承之真意, 始生該合法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復按遺產繼承人,除配 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後順 位或親等較疏之繼承人更應待先順位或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喪 失或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為之。
二、經查,聲請人朱君育為被繼承人朱晏代(下稱被繼承人,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2月15日殁) 之子,聲明拋棄繼承權,惟聲請人朱君育於民國(下同)11 2年12月29日即入法務部○○○○○○○服刑,迄今仍在監執行中, 聲請狀上未蓋印鑑章或簽名,為確認聲請人朱君育有拋棄繼 承之真意,經本院函命聲請人朱君育於文到10日內,補正切 結有無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真意,並於113年4月29日送 達監所,惟聲請人朱君育迄今未補正,有通知函、送達證書 等在卷可參;本院另函命同順位繼承人即聲請人朱芸瑩於文 到10日內補正是否有取得聲請人朱君育之合法委任辦理本件
拋棄繼承,聲請人朱芸瑩於113年4月28日收受合法通知,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明附卷足稽,則本院難 以認定聲請人朱君育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是以,聲請人朱 君育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復查,聲請人朱福源、朱許富美、朱志良及朱秋燕均為被繼 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聲 請人朱君育因拋棄繼承不合法,經本院駁回,業如前述,故 而,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聲請人朱福源、朱許富美、朱志良及 朱秋燕均未合法取得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即非適法 ,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