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508號
TNDV,113,司票,2508,202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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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08號
聲 請 人 建鑫機電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瓔文




相 對 人 曜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宏樹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王宏樹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
 ㈠聲請人就相對人王宏樹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 報其已向王宏樹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㈡除上開准許部分外,聲請人另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曜勳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發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按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強制執行。又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 行,係屬非訟事件,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 查為已足,並不調查實體關係。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曜勳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准予強制執行,因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曜勳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蓋公司大章,是以尚難認定曜勳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即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此部分聲請顯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 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 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 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 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 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 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 資解決。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250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1年6月7日 2,539,242元 539,242元 111年6月30日 CH73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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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曜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鑫機電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