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徐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徐金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 下同)①566,000元②119,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9年6月9日②139年6月9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徐金蘭於①109年6月22日②109年6月22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471,000②99,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6年6月22日②116 年6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 自113年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40,6 67元②50,5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 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 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 122-9 772.00 10000分之286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地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下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範圍 001 2045 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地下1層之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6層鋼筋混凝土造 114.38 114.38 平方公尺 24分之1 共有部分:金華段204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8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六 合 面 主要 陽 花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台 位 範圍 002 2077 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0號六樓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6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67.51 67.5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64 2. 4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金華段204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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