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吳宣霈
相 對 人 洪育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洪育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一切債務,包括 借款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本票、借據、對債權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對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設定 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2年6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洪育彬於112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 ,且於同日簽發面額為1,20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 紙予聲請人,並約定清償日及利息、違約金等項,同時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 案。詎聲請人於112年6月26日向相對人提示前開本票未獲 付款,相對人尚欠本金1,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契約特約事項(兼作抵押權擔保債權證 明之借款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 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5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中軍段 697 80.07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5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騎 樓 面 積 單 位 001 294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40.32 52.92 12.60 105.84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 2.10 平方公尺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