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46號
TNDV,113,司拍,146,202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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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彭鳳嬌


相 對 人 朱慶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朱慶倫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 現、墊款、票據、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 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償所生之債務 ,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2年11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朱慶倫於112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 ,並簽發發票日為112年11月10日、面額300,000元、到期 日未載之本票1紙交付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於113年4月1 4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300,000元,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借貸契約書等 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4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下營區 仁里段 1261 1014.20 12分之1 002 臺南市 下營區 仁里段 1261-1 13.42 12分之1 003 臺南市 下營區 仁里段 1261-2 2.11 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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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