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45號
TNDV,113,司拍,145,2024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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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張福得


相 對 人 吳振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振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保證債 務、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6,9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3年2月14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振傑於113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13年5月15日止,約定按月支付利息。詎 本件借款期限屆至,相對人仍未清償,尚欠本金共13,000 ,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 (兼作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 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溪東段 1118-3 135.11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2093 臺南市○○區○○路○段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2.37 51.94 51.94 44.23 200.4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3.04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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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