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呂采筠
相 對 人 翁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翁順發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5月12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翁順發於103年5月13日簽發面額300,000元、到期 日為113年5月12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 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元,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 1098-6 313.00 3分之1 002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 1098-12 130.00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