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27號
TNDV,113,司拍,127,2024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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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陳春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 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合併,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又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在臺之消費金融業務(涵蓋消費金融 相關之一切存匯業務、信用卡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及保險代 理人業務等)包含資產及負債,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分割予 聲請人,由聲請人承受該營業、資產及負債,此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金管銀(五)字第09 600439221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 1491841號函為證。
(二)相對人為向聲請人借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2月26日起至123年2月26日止,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93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000,0 00元②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3月2日,按月攤還 本息。詎相對人自112年12月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 共32,059元。今清償期已屆至,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華僑銀行貸款契約書、 增補條款契約書、繳款紀錄、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13日寄存送達於相對 人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惟相對人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南區 同安 857 77.34 全部 002 臺南市 南區 同安 851 80.08 15分之1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合計 陽台 平台 花台 001 275 臺南市○區○○路0000巷0弄0號 857 四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宅、停車空間 44.06 41.86 38.56 19.08 143.56 6.02 8.52 1.6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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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