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即皮
顯邦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瑞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皮顯邦(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5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皮顯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皮顯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皮顯邦係大陸來臺之國軍退除 役官兵,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8日死亡時,被繼承人在臺 灣地區無親屬,故其繼承人之有無尚屬不明,聲請人係被繼 承人生前之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8條第1項、第3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 法第4條規定,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故依民法 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就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 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俾利管理被繼 承人遺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皮顯邦為聲請人轄管之退除役官兵,且 死亡時在臺無其他親屬等情,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等在卷可憑,核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 定尚無不符,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 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 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